在委托鉴定拍卖环节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发布时间:2013-05-1
(1)申请督办人、鉴定、拍卖机构及执业人员回避。即如果督办人、鉴定、拍卖机构及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或拍卖结果的,可以请求更换督办人或将有关机构从备选名录中排除或重新选择; (2)了解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或备案的国家鉴定人名册、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涉案财产鉴定机构名册和省法院审定的备选机构名册及本法院的随机备选名录情况;(3)自主协商选择确定机构或申请以招标方式确定机构(仅适用于选择鉴定机构);(4)协商确定机构的随机选择范围并监督随机选择过程(仅适用于选择鉴定机构);(5)了解委托鉴定、拍卖工作流程、鉴定方法和标准、鉴定人资质及其它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