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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罪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发布时间:2013-08-10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具体操纵的行为有以下几类: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价格、期货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价格、期货价格或者其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价格、期货价格或者其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价格。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和规定,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处罚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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