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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罪名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发布时间:2013-08-10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 

 1、罪体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是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本罪有以下两种情形:(1)持有。这里的持有,是指将假币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家中、亲友等处保管。(2)使用。这里的使用,是指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例如以假币购物、到银行存款、清偿债务等。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是伪造的货币。

  2、罪责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加重处罚事由 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而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而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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