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意见》,具有以下情形的,从重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2.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6.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意见》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属“情节特别恶劣”: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6.事故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或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