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业务领域
荣誉证书
刑事新闻
服务类型
网站公告
联系我们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杜强)
电话:13176448490
邮箱:1207282986@qq.com
地址: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

友情链接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   济南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 
刑事法规
刑事法规
 
哪14种情形不能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3-08-10

最高法出台《意见》,具有以下情形的,从重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2.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6.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意见》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属“情节特别恶劣”: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6.事故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或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杜强) 电话:13176448490 电子邮箱:1207282986@qq.com
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版权所有:济南律师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鲁ICP备17025434号-4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