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业务领域
荣誉证书
刑事新闻
服务类型
网站公告
联系我们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杜强)
电话:13176448490
邮箱:1207282986@qq.com
地址: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

友情链接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   济南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 
刑事法规
刑事法规
 
律师能在死刑复核程序当中起什么作用
发布时间:2013-08-10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
(1)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刑法总则、分则中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但与适用死刑相关的,主要是以下五种:
  A、罪行极其严重但属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应处死缓。
  B、罪行极其严重但属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笔者认为,可以从轻判死缓的自首,是指对应判处死刑之罪的自首,如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而不是一般的余罪自首。
  D、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立功的。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甚至胁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罪该处死,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
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指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概括出来的,在裁量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时,应予以考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事实情况。与适用死刑相关的情节有:
  A、犯罪动机不属卑鄙恶劣的。如基于义愤的,大义灭亲的,不堪虐待、迫害反抗等而杀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如山林、水利、宅基、邻里、债务等矛盾激化引起斗殴而造成死亡的案件,一般可以考虑适用死缓。
  B、犯罪前一贯表现好、犯罪后又真诚悔罪的。犯罪前一贯表现好,偶尔失足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弱,则应是考虑适用死缓的对象;犯罪后坦白认罪,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受害人、挽回损失,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不仅在客观上能减轻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且有利于国家对案件侦破与处理,亦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 降低,易于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所以,这些应当是考虑适用死缓的对象。
  C、积极退赃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财产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减小其犯罪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在伤害类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考虑适用死缓。

(3)罪该处死,但社会危害性未达最极端严重程度的做死缓辩护
“罪行极其严重”这个死刑总标准,虽然分则条文是用"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等规定具体化到各种死刑罪名的,但在适用上毕竟还是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而且这种"极其严重"也是有层次性、可比性的。必须从实际出发,判断是否已经达到同种犯罪判死刑应具备的最极端程度。虽然这还是个有一定模糊性的概念,但经过长期审判实践总结,这个"度"是可以掌握的。
  A、受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的。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绑架等重罪中,有的是基于私仇宿怨,有的是临时起意,有的则是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甚至是受害人首先挑起事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B、犯罪手段不是特别恶劣的。犯罪手段虽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却常常是量刑时要注意的情节。恶劣、残忍、暴力的犯罪手段,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一种反映,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如非暴力型的、智力型的犯罪手段,相对而言,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是适用死缓的对象。

(4)罪该处死,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的做死缓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确认有罪的证明要求是这样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死刑的裁判当然更应当以实现此要求作为基本条件。在司法实践中 有个别案件,被告人承认罪行,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也是确凿的,但某些环节、证据无法核实,有的矛盾不能排除,某种其他可能性仍然存在,或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仍有争论,如犯罪分子犯罪时是否已满18岁无法查清,犯罪分子是否具有某种精神病无法确诊,某种物证、书证无法核实等等,总之,从防止错杀的角度出发,也应判处死缓为宜。
  当然,对于主要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坚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对刑事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事由的做死缓辩护
在刑事辩护中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有严重违法的事实,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加强程序辩护是维护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和保证被告人得到公正的 审判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度的必然要求。不受制约和节制的侦查手段和措施难免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制造冤假错案。就死刑案件而言,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它能确保案件的质量,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杜强) 电话:13176448490 电子邮箱:1207282986@qq.com
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版权所有:济南律师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鲁ICP备17025434号-4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