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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产生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3-05-1
(一)商业利益驱动。一是劳动力成本低。挂靠人利用法人资质参与市场活动,规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无需按资质企业配备大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人工支出大幅减少。二是经营成本低。挂靠人往往不法经营,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在经营中钻法律空子,大量偷税、漏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三是经营风险低。一旦发生重大工程问题,挂靠人往往逃之夭夭,风险转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极低。四是违法成本低。政府对“挂靠”的处罚难度大、力度小,即使处罚,处罚的金额也远远低于违法获得的利益。因此,挂靠人往往能够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回报,客观上助长了“挂靠”行为的发生。

  (二)市场竞争不充分。选择项目中标单位、工程施工管理和工程结算等环节的最终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被甲方少数人垄断,当前权力寻租、行政干预、人为操作比较普遍。权钱交易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使挂靠人往往能够击败资金、技术实力雄厚的有资质企业。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最终将导致挂靠人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中标,而守法经营的企业没法中标。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环境恶劣,有资质企业为生存被迫出借资质,形成市场竞争恶性循环。

  (三)市场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市场参与者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有限,获取全面、真实、可靠信息的成本非常高。挂靠人往往能够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信息。另一方面,由于诚信体系不完善,导致建设方与承建方之间在合作上缺乏信任,这种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双方的隔阂,让“挂靠”行为有机可乘。

  (四)社会诚信的缺失。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社会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过低。同时,我国信用文化环境并未真正形成,整个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和约束机制。因此,挂靠人往往通过挂靠、行贿等方式,不择手段达到目的。被挂靠企业往往缺乏长期战略目标,忽视诚信建设,轻易出卖诚信,追求短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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