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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资挂靠情形
发布时间:2013-05-1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
  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1)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2)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3)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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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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