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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索赔
发布时间:2013-05-1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

  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其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2)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

  也按以上各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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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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