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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律师鉴定
 
质量鉴定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13-05-1
虽然一般的可靠性鉴定尽管也做原因分析,但更注重其安全现状的评定以及如何采取措施;而司法鉴定侧重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样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三条),并分别对几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中介机构和使用单位等诸多方面,而对具体某个方面质量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就应是造成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单位,也就是常讲的,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分清责任。
  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之一,也就要分清谁是真正的责任承担者。但有时,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时,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要分清各自的责任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尚不清楚,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简单的处理方法是采用排除法,设计、施工某一方面并不违反规范,则排除这方面的原因。采用这种方法可能会出现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使得委托的当事人无法接受鉴定结论或夸大易于检测项目的原因。以混凝土结构的裂缝为例,当无超载和地基不均匀沉降原因时,影响因素包括伸缩缝长度、配筋情况和混凝土质量,前者属于设计问题,后者属于施工问题。有关混凝土质量的事后检测指标仅包括强度,对裂缝影响很大的收缩值目前尚无法现场检测。如果设计方面满足了规范要求,混凝土强度也是合格的,则责任人都排除了;如果混凝土强度碰巧低于设计要求,则很容易把原因全部归结为施工方面。实际上,混凝土强度仅仅是原因之一。即使设计方面满足规范要求,施工质量也是符合要求的,仍然可能出现裂缝。要做出合理的责任分析需要鉴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做主观判断和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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