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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律师鉴定
 
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发布时间:2013-05-1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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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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