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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鉴定
 
鉴定异议 重新鉴定
发布时间:2013-05-1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后明确告知如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超过期限提出的,应视为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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