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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律师鉴定
 
申请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3-05-1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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