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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律师鉴定
 
鉴定意见解释
发布时间:2013-05-1
鉴定意见又称专家意见、专家证言,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属于科学证据,意见证据。民事诉讼鉴定有: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会计鉴定、质量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
    鉴定意见都与案件事实有关,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但是,鉴定意见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的记录或描述,而是鉴定人员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意见。其他证据进就一个方面或者几个方面作证,通常不可能有结论性意见,这也是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及勘验检查笔录的重要区别,证人讲的是自己以看、听等方式感知的案件事实,勘查检验人员记录的是自己观察到的案件事实,而鉴定人提供的是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意见。
    对于鉴定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在对与错、真与假、是与非问题上应当作出明确表态。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别或者判断,只限于就应查明的案件事实本身。而不直接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于法律问题的评价,应有法官进行,不属于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必须是在相关科学领域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在某个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专门知识,能够解答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具有相关领域的鉴定资格的人,是官方鉴定机构的人,或是经司法部门批准建立的非官方鉴定机构中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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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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