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审计
发布时间:2013-05-1
(1)审价、鉴定单位及其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查;
(2)审价的依据、最终造价组成依据的审查;
(3)工程量计算方法、费用取定、费率适用的审查。
审价鉴定的申请
(1)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对主张的工程造价提出审价鉴定申请。
(2)主张工程价款一方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已被对方确认或合同约定的确定工程价款条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请鉴定。而对该价款有异议时,方提出鉴定申请。
(3)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必委托鉴定。
(4)工程造价已被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定,且已被双方确认的,另一方不得以需要财政审计为由重新申请鉴定。
对审价鉴定初稿的异议
按审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经与双方核对工程量,或自行计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对鉴定初稿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提出异议:
(1)审价鉴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及资格、审价鉴定单位的选定程序合法性;
(2)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费用、费率适用的依据;
(3)材料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依据;
(4)审定造价组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