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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律师指南
 
审价问题
发布时间:2013-05-1
一、遵守合同条款,不能擅自越权; 
  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结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否则违反合同法的从约原则。因为审计部门不是人民法院,无权认定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有争议,应当以合同条款作为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因此,工程审价人员一定要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文件,这样的审价报告才能切合实际。
  二、审核材料价格,搞好询价调研; 
  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亦是提高审价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过去多数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的约定是:材料价格有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没指导价的按信息价,没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此时,审价工作的一个工作重心就是材料市场价的调研。首先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建设方认可品牌的材料发票,亦可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单和材料采购合同,然后根据这些资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则可提高询价工作效率。但审价人员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和材料采购合同价与实际采购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审价实际工作中,应当找出“差距”,按实计算。 
  这里需特别提出,审价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要仔细辨认,分清真伪。因为目前存在个别承包商为获取非法利润,通过开假发票冒高材料价格的案例。这也是审价人员在审价工作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地方。如某工厂的工程结算审价就遇到了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有假的情况。在该工程结算审价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了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发票。审价人员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发现其中的配电箱价格要高出市场价一大截,随后审价人员就此材料价格进行了市场调研,查清了此品牌配电箱的市场组成价格,调查后的事实证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配电箱发票上的价格有不实之处,此配电箱发票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在调研事实面前,施工单位不得不同意按审价人员根据市场价提出的材料价格来进行结算。 
案例证明,不论施工单位提供的是材料采购合同,还是材料发票,都需要审价人员认真审核,做好市场调研工作。这些工作做得如何,都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审价质量的优劣。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必须深入整个建设工程的审价工作中,监督审价工作的所有过程,及时发现审价工作中的漏项、缺项,严防高估毛算,维护委托方的护法权益。
  三、踏勘施工现场,掌握准确资料 
   
  在施工阶段踏勘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提高工程审价质量。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目前在工程审价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现成可以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审价人员自己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审价工作的前提条件。 
  曾有一住宅工程结算审价工作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设计中斜屋面防水采用了一种新的材料,审价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向工程监理人员了解了斜屋面防水层的实际施工铺贴方法,在审价工作中依据已了解的第一手资料,指出施工单位上报的斜屋面防水层的铺贴搭接尺寸横向与竖向搭头均比实际施工铺贴搭接尺寸高出一倍。通过调整,仅这一项,就为业主避免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以某宾馆装修改造工程为例,在其审价工作中,审价人员了解到施工单位在轻钢龙骨石膏板墙的施工中没有使用嵌缝油膏,经向工程监理核实情况后,确认为未按图施工,必须对此定额子目进行换算,相应扣除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墙中嵌缝油膏的材料费每平方米33.75元,为建设方又减少了一笔不小的费用。 
  再如某公司的装修改造工程的审价工作,市价人员查看和清点了灯具、风口等暴露在外的材料后,又查看了安装在吊顶里面的材料。这时,审价人员发现风管的保温材料是离心玻璃棉板,而不是施工单位结算书上所报的橡塑保温板。当即指出施工单位错报了保温材料的材质。这两种材料每立方米要相差十多万元人民币。经过调整,扣减了施工单位数万元人民币的有关材料费。 
  上述案例可以证实,审价人员是否认真踏勘现场,审价的结果往往是大不一样的,特别是工程变更比较多的安装工程一般没有图纸,如不踏勘现场,仅凭施工单位上报结算书上的材料来核实材料价格的话,就有可能发生所报结算书上材料与实际施工中所用材料有出入,造成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发生,或者漏项,影响施工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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