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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04-20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规定处罚。

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处罚。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隐瞒: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欺骗、贿赂: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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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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