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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20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

(一)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水污染的防治

(一)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如:

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

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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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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