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责任区分
发布时间:2013-04-30
当然,在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上,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对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严令禁止,而另一方面这种现象又生生不息,有禁不止。不但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面对这种尴尬的局面,很多法官总想通过自己手下的判决,来加重建筑公司的责任,以促使他们主动回到依法经营的轨道上来。殊不知,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之中,自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国家用以干预和治理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是诸如《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行政法律抑或刑事法律等公法。并且,法律责任也有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之分,既然是审理民事案件大可不必越俎代庖。
前述《建筑法》第66条、第67条已经规定的很明确,并且在第76条还明确规定出了行政执法机关。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所以,对于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这些违法行为,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以对其所涉交易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予以制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能相互混淆,替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