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业务领域
荣誉证书
刑事新闻
服务类型
网站公告
联系我们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杜强)
电话:13176448490
邮箱:1207282986@qq.com
地址: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

友情链接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   济南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 
刑事法规
刑事律师辩护
 
工程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13-04-3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承担代表政府直接参与建设工程检验的职责。该规定标志着我国传统的由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验收的制度已经废止,确立了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备案的制度。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由各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许可文件后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争议的,应当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杜强) 电话:13176448490 电子邮箱:1207282986@qq.com
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版权所有:济南律师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鲁ICP备17025434号-4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