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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罪名
 
甲供材料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4-30
在施工行业中,有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包清工几种结算办法,但税法规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即这几种办法都要以包工包料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这样理解正确吧?在后两种结算办法中,都会产生甲供材料的问题,在由业主供应材料的情况下,材料由业主向施工单位发生了转移,那么,这属于视同销售吗?应征增值税首先,你对税法的理解正确,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既使是甲方提供材料,其价款也应并入工程总造价计征营业税,这在营业税法规定是很明确的。另外,甲方购入材料用于工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属购入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做进项税转出,如未抵扣进项税,则无需计销项税,直接计入工程物资即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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