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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罪名
 
枉法仲裁罪宜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发布时间:2013-08-10
 立法机关将仲裁人员的枉法仲裁罪置入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已经明示将此罪纳入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因为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归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了枉法仲裁罪,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仲裁人员枉法仲裁的情况,因此枉法仲裁罪的管辖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回答枉法仲裁罪的主体问题,即有仲裁职责的人员是否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所列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强调的渎职罪主体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仍然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公务说或者职权说。如果依此来确定枉法仲裁人员的案件管辖问题,必须探明仲裁机构是否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功能。如果没有此项职能,则不能通过现有的立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

   我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从组织机构角度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人员的职责,但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对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关系和仲裁人员的职责。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仲裁工作进行指导。”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该法对仲裁员的条件有所放宽,律师的从业年限规定为满三年,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对审判员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则没有任职时间限制。

    通过对仲裁委员会组成、指导关系、仲裁人员的入选条件和职责的分析可以发现,仲裁是由独立的组织解决当事人纠纷的重要法律机制。那么,在仲裁人员枉法仲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基于对仲裁委员会性质的认定和对仲裁人员的职责的分析,笔者认为,枉法仲裁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情况看。如前所述,仲裁人员是从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定,通常是法官、律师和专业管理人员或者科研人员。这些人对自己的职责有清楚的了解,虽然行使的不是行政权,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权力。从仲裁人员的构成情况看,他们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对渎职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明确的。

    第二,从仲裁人员的职责来看。仲裁人员的基本职责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因此,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及时地进行仲裁。如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仲裁,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现行仲裁制度的破坏,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这种意义上说,人民检察院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对此种案件应当行使管辖权。

    第三,从仲裁解决争议的性质来看。仲裁所解决的争议的性质具有准司法的性质。这种准司法的性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内容。因为当事人的纠纷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纠纷,本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只因为双方约定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即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紧密相连。二是仲裁的裁决具有司法执行的效力。仲裁虽然不是审判,但仲裁裁决具有司法的执行效力。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行使准司法权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人员的渎职案件由检察机关管辖,可以使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同渎职罪作斗争的经验,有效地惩治和预防仲裁人员的渎职犯罪。

    第四,从仲裁人员渎职的后果来看。仲裁人员枉法仲裁的后果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侵犯,是对仲裁制度的亵渎。这种侵害行为是通过仲裁的职务实施的,尽管这种职务不具有行政权的性质,但具有准司法的属性;仲裁制度是国家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仲裁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对整个国家的管理功能的破坏、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此,结合两者,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第五,从仲裁人员枉法仲裁罪设置位置的系统性来看。立法机关将仲裁人员的枉法仲裁罪置入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已经明示将此罪纳入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因为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归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有两种情形:一是标准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所区别,但在具体设计上也没有完全都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限制:如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就规定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商检徇私舞弊罪”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以上人员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从准用型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渎职罪主体也扩展到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却是在行使国家职权的组织中履行职责的人员。因此,仲裁人员的枉法仲裁罪,亦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李忠诚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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