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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罪名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时间:2013-08-10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法规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的罪名从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条应当规定了二个新的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在我国尚未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前提下,刑法将非法泄露、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列为打击对象,表明国家开始用刑罚加大对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但是,本条主要规范的犯罪主体是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利用某种程度的公权力采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或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负的刑事责任。立法机关没有将所有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人都列为犯罪主体,同时也没有将所有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列为犯罪。刑法的规制与惩罚未能所及的行为和行为人,有待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规范。尤其需要明确的几点:

  1、“公民个人信息”。 此概念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因为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血型、银行账号等都属于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 因此,公民的个人信息外延过于宽泛,需要对此做严格的解释。

  2、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等”字的解释。就现实情况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情节严重”。 本罪的成立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是何为“情节严重”有权机关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条释义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负有公共管理职能,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肩负着为社会和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在这些机关或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很容易接触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本款所说的“金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金融部门,一般是指各种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等其他金融机构;“电信”是指电信部门和电信营业机构;“交通”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等运输部门;“教育”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医疗”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有意见提出,应将该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考虑到本条主要是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利用某种程度的公权力采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或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负的刑事责任,不宜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范围扩大到没有利用公权力采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因此,这个意见没有采纳。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应注意的是,这个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而予以提供的行为。

  3.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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