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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罪名
 
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13-04-30
工程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列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后,在建设单位没有支付工程款前,发现有以上情况时,可以停止施工,但应举出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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