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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30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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