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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理论
 
保护自家财物是否属见义勇为?
发布时间:2013-08-10
男大学生为保护自家财产与歹徒搏斗身亡,有关部门授予他见义勇为的称号!

   杨波生前的亲朋好友以及数千湟里市民也在为杨波申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书上签名并按指印,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追认杨波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同时一致要求严惩凶手。大多数市民认为,小偷当时被杨家父子发现后已经逃跑了,杨家的财产已经没有损失了,可是杨波还是上前去抓小偷。

  杨波面对不法分子挺身而出,维护了社会正气,这样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认定和表彰。   也有市民提出,杨波尽管勇气可嘉,但是他拼命保护的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因此与见义勇为的定义有些出入。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杨波的父亲。杨先生说:“事发前我们家附近经常遭遇小偷,大家心里对小偷都是恨得不得了,因此当天看到任某来偷车时,虽然任某已经将车子扔下逃跑了,我们还是追上去,就是想将小偷抓住。其实我当时不是为了自己的车子,只是觉得这个社会需要大家站出来,如果每个人都只顾着自己,遇到小偷都不敢站出来,这个社会还有什么体统!”

  杨先生还告诉记者,今年1月,杨波已经被武进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武进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发奖金1万元,其家庭也被授予“武进区见义勇为先进家庭”并发奖金1万元。(常法宣 马奔)

   专业解释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宗旨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人士说,杨波的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的是(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等三类情形。

  杨波的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应大力弘扬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人士说,根据规定,见义勇为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的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根本目的是弘扬匡扶社会正义,鼓励群众与犯罪分子和不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虽然杨家保护的是自家的摩托车,但是此案例比较特殊,小偷是弃车逃跑的,杨家人可以不追的,但他们为了抓住坏人,消除社会危害而奋勇擒贼,这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精神,所以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而且,杨波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分子奋力搏斗,消除社会隐患,这种见义勇为精神应予大力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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