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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理论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04-20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肢解发包、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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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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