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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理论
 
建设单位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拒不签订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时间:2013-04-20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当投标人中标,方有权和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招投标过程,从法律层面分析,招标是邀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结合本案,甲公司确定了你公司为中标单位,这个承诺的内容是甲公司明确了和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书面合同尚未签订,但如前所述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这时,甲公司故意毁约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公司的行为由于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

    根据《合同法》第44条、60条、107条、113条的规定,你公司可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失,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履行该合同获得的利润损失。另外,《招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可以据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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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中华律师协会、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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