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揽雇佣
发布时间:2013-04-30
1、基于效益原则及当前惯例,农村房屋建设方与施工方原则上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建设方为定作人,承建方为承揽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农村住宅多为低层建筑,原则上承揽人不需要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原建设部曾有关于农村工匠资质的规定,现已作废,故不能以施工人无资质为由责令建设方承担选任责任。
2、施工方的负责人即俗称的工头与其他施工人员之间原则上构成雇佣关系。实践中工头往往并不比其他施工人员多拿报酬,多亦有限,但工头往往以此为业,相当于经常临时雇用并随时解聘雇工的雇主,故不能仅仅因其在一项具体工程中不多取报酬为由即否认其雇主身份。
3、实践中确实存在多工头联合承揽工程的问题,亦存在多名不以此为业的农民临时承揽建筑工程的问题。此时,施工群体与建设方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多工头或共同施工人因共同承揽构成合伙关系,适用合伙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的法律关系,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害,原则上由雇主即工头承担雇主责任,或由合伙人分担损失。由于农村建筑技术要求低,有的建设方作为定作人在进行现场监督时,在较大程度上发挥类似于雇主的指挥、控制作用,或者提供的物料、器具存在瑕疵,故有些案件可依照定作人指示有过错等法律规定责令建设方适当分担责任,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