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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理论
 
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中标条件
发布时间:2013-04-30
目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问题大量存在,比如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为此,《条例》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为了确保公开公正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落实,一方面,《条例》明确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另一方面,《条例》完善了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比如,有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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