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禁设最低投标限价
发布时间:2013-04-3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实施条例》在招标环节作了多项细化和增补规定,尤其是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多项细化规定。第23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此外,《实施条例》新增了关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费用、提交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该何时提出及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规定。第2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而《招标投标法》第21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